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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明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安置住房登记发证”

文章来源:中国小康网 发布日期:2021-05-11 06:00:06 浏览:

11月16日,自然资源部根据自然资源部和发改委、国务院扶贫办公室联合下发的《关于尽快办理完全扶贫转移安置住房手续 切实办理住房不动产登记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要求,到明年6月底全面 此外,《意见》还确定,将安置住房项目完整手续承诺落实情况和不动产登记完成情况纳入扶贫攻坚总体考核检查范围,三部门检查各地落实情况。

《意见》提出,对手续安排完整的住房,应在年底前完成登记发证。 安置手续不齐全的住宅,应当尽快办好手续,开始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对短期难以办理完整手续的住宅安置项目,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事业方案,作出约定后,进行不动产登记。

自然资源部指出,易地扶贫搬迁是定点扶贫“五批”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脱贫攻坚的标志性工程。 目前,各地搬迁工程项目建设任务已完成,建设卡贫困群众已全部搬迁入住,但仍存在部分搬迁安置项目手续不完善、安置住房登记发证率低等问题。 《意见》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扶贫搬迁后扶持工作的要求,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保护搬迁群众权益,赋予搬迁群众“心丸”。

《意见》提出,市、县人民政府统一制定完整的手续工作方案,根据“批准有什么补充不足,谁承担责任”,大致确定责任主体、措施和时限,抓紧办理完整手续。 其中,比较规划、用地手续不完善的问题确定了具体解决办法(国家在允许建设深贫困地区的同时报批准) 。

《意见》结合各地实际,由市、县易地扶贫转移主管部门或乡(镇、街)、建设单位等进行登记所需的规划、用地、竣工验收、减税税收说明材料和县级易地扶贫转移主管部门审查确认的转移群众身份新闻、住房 取得的资料可以通过部门新闻共享,市、县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要求申请主体另行提供。 、县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住房登记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发证,并将登记册新闻及时访问国家不动产登记新闻管理基础平台。 严格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税便利扶贫转移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款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53号)要求,住房不动产登记不得向转移群众征收不动产测绘、登记等费用,不得增加群众负担

“三部门:明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安置住房登记发证”

根据《意见》的要求,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完整的手续业务方案,按时出具完整手续的承诺书,不动产登记机关据此办理不动产登记。 办理完安置手续后,提交不动产登记机关,将住宅不动产登记文件完整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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