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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修订证券企业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并公开征求意见”

文章来源:中国小康网 发布日期:2021-05-04 03:00:06 浏览:

本网北京3月6日电 (记者王震)根据央行网站3月5日的新闻,为规范证券企业短期融资券的发行与交易,促进货币市场顺利健康快速发展,中国人民银行修订了《证券企业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发表意见

2004年,为了贯彻落实《国九条》,实现证券企业扩大融资渠道的精神,中国人民银行出台了《证券企业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较好地支持了证券企业短期融资的诉求。 目前,证券企业的经营模式、融资环境和风险优势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根据市场成员的需求和金融市场的宏观管理需求,方法修订稿建立了以流动性管理为核心的管理框架,取消发行前备案,提高证券企业流动性管理能力,

修订版要求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证券企业,除各项风险指标符合监管规定外,流动性覆盖率持续高于领域平均水平,能够以合理的价格及时满足流动性诉求。 短期融资券与其他短期债务工具余额之和不超过净资产的60%,最长期限不超过1年。 另外,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证券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披露中期报告、年度报告、重大事项和发行情况。

修订版全文如下:。

证券企业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修订意见征稿)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企业短期融资券的发行和交易,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货币市场顺利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证券企业短期融资券(以下简称“短期融资券”),是指证券企业在银行间市场发行的、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偿还债券。

第三条证券企业短期融资券是货币市场工具由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证券企业短期融资券的发行和交易应当大体遵循公平、诚实、自律。 短期融资券的投资者应当具备识别、评价和承担风险的能力,并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第五条证券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强的流动性管理能力,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健全,能够比较有效地识别、计量、监测、控制流动性风险,能够以合理的价格及时满足流动性诉求

(二)资产负债结构合理,期限错配、交易对方集中度、债券质押率等适中,近两年来风险控制指标持续满足监管要求。

(3)近一年流动性覆盖率一直高于区域平均水平

(四)取得证监会发行短期融资券资格的同意;

(五)近两年内因严重违法行为未受到行政处罚的。

(六)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短期融资券实行余额管理,短期融资券与其他短期融资工具偿还的余额之和不超过净资本的60%。

第七条短期融资券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证券企业自主明确各期间短期融资券的期限。

第八条中国人民银行对证券企业发行的短期融资券实施宏观管理,可以根据货币市场流动性和金融市场运行情况,调整证券企业短期融资券的余额上限和最长时间限制。

第九条证券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应当在每年首次发行之前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年度流动性管理方案和发行计划。

第十条 证券企业应当每季度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短期融资券的相关情况和数据。 中国人民银行每半年根据证券企业净资本、其他短期债务工具余额变动,动态调整短期融资券余额上限并向市场公布。

第十一条 短期融资券采用电子化方法发行,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金融基础设施机构提供短期融资券发行和新闻披露服务。 发行人不得购买或变形购买自己发行的短期融资券。

第十二条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金融市场基础设施机构为短期融资券提供交易、登记、存款、结算和新闻服务。

第十三条全国银行间市场金融基础设施每月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短期融资券的发行、交易、登记、存款、结算、兑付、新闻披露等情况。

第十四条 证券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向投资者大体披露新闻,保证披露的消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五条发行人应当在各期短期融资券发行前和发行后公开该期短期融资券的发行要素和发行情况公告。

第十六条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证券企业应当在每年8月31日前披露中期报告,并在4月30日前披露经审计的年度报告。 公开定期报告的上市公司可以免除披露。

第十七条在短期融资券存续期间内,发生影响证券企业偿债能力的重大事情,发行人应当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第十八条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对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证券企业进行持续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并要求证券企业补充提交特定的新闻和数据。

第十九条证券企业不得将短期融资券资金用于下列用途:

(一)固定资产投资和营业网点建设;

(二)股票二级市场投资;

(三)为用户证券交易提供融资;

(四)长期股权投资

(五)中国人民银行禁止的其他用途。

第二十条证券企业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一)不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擅自发行短期融资券;。

(二)未按规定披露新闻或者提交文件;

(三)以不正当手段操纵市场价格,误导投资者;

(四)为禁止性用途募集资金;

(五)其他违反本法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xx年xx月xx日起实施。 中国人民银行2004年10月18日发布的《证券企业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以及年4月12日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证券企业短期融资券管理若干事项的通知》已经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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