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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官方回应树立个体破产制度:前提是不得恶意逃废债”

文章来源:中国小康网 发布日期:2021-06-18 07:24:03 浏览:

中新网客户端北京7月27日电(记者 李金磊)对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表示,国家发改委财金司有关负责人日前答复说,个人破产制度的前提是任何人都不得恶意逃避废债。 当前的重要任务是在充分建立社会共识的基础上推进个人破产法。

资料图。 记者张云摄

最近,国家发改委等13个部门发表《加快退出完全市场主体的制度改革方案》,提出研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 要点处理公司破产产生的自然人连带责任担保债务问题。 确定自然人因担保等原因承担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债务可以依法合理免责。 逐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符合条件的费用负债可以依法合理免责,最终建立全面的个人破产制度。

提出逐步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的想法是什么? 国家发改委财金司有关负责人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随着市场经济活动的深入,民营公司、创业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常常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在缺乏自然人破产制度的情况下,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无法承受公司破产带来的债务负担,部分公司退出

此外,受银行风险偏好变化、居民投资支出观念转变、金融服务可用性提高等因素的影响,承担无限还款责任的自然人债务迅速累积,居民部门债务水平不断上升。 由于缺乏合理的免责机制,自然人的债务问题造成了些许暴力催收、当事人逃避犯罪自杀等恶性事件。

上述负责人表示,这些问题需要在制度层面上处理。 改革方案提出逐步推进自然人破产制度的建立。 首先,需要强调的是,个人破产制度虽然陷入严重的财务困境,但为诚信守信的个人提供债务重组机会,继续债务人创业创新,起到防范居民部门债务风险、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 前提是,任何人都不能恶意逃避废债。

其次,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是一个涉及面广、多、杂多度高的系统性员工,需要在立法先行后逐步推开,目前的要点任务是在充分建立社会共识的基础上推进个人破产立法。

上述负责人表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市场主体退出制度的重要支撑。 一方面更好地预警公司债务风险,另一方面加强对公司、个人的综合信用评估,形成基于信用的市场主体退出责任人约束惩戒机制,有利于遵守市场主体法律诚信经营,守信者处处畅通、失信者艰难的大环境。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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