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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经济行业垄断行为怎么认定?”

文章来源:中国小康网 发布日期:2021-06-14 07:12:02 浏览:

中新网8月30日电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局长吴振国8月30日就9月1日正式施行的《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暂行规定》,比较规定了互联网等新经济行业的相关问题,确定了市场份额认定的指标范围。 规定了以比规定了认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特别考虑事项的价格便宜的价格销售商品这一特殊情况。

资料图:市民在网上浏览淘宝网的普及广告。 刘可耕摄

国家监管总局8月30日举行专题新闻发布会,介绍了《反垄断协定暂行规定》、《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排除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暂行规定》三部《反垄断法》配套规定的有关情况。

记者提问称,近年来,社会各方对互联网等新经济行业竞争问题的反映较多,可能与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相关制度进行规制有关,该《暂行规定》做了哪些规定?

吴振国表示,国家鼓励和支持互联网等新经济行业快速发展,反垄断执法机构包容审慎大体,依法对互联网新经济行业展开竞争监管,近年来,反垄断执法机构对以网络为代表的新经济行业的竞争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吴振国指出,考虑到互联网等新经济业态的特殊性,《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暂行规定》为适应社会各方期望,对互联网等新经济行业相关问题进行了比较规定,首要有三个方面。

一是确定了市场份额认定的指标范围。 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认定经营者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市场份额是重要的依据因素。 关于明确市场份额,《暂行规定》除销售金额、销售数量外,还包括其他指标,为更科学地认定网络行业经营者的市场份额提供了依据。

二是规定了认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特殊考虑。 《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等列举了认定网络等新经济业态经营者具有支配地位时可以考虑的因素,有助于指导网络行业经营者在执法实践中认定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

三是规定了低价销售商品的特殊情况。 《暂行规定》第十五条认定经营者以低于价格的价格销售商品,涉及互联网等新经济业态下的免费模式,综合考虑经营者提供的免费商品和相关收款商品等情况,体现了对互联网等新经济业态经营优势的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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