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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拟规定: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

文章来源:中国小康网 发布日期:2021-06-14 07:06:02 浏览:

中新网8月30日电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近日印发了《关于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意见征稿规定,申请商标注册必须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以采用为目的,确定有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实际需要。 不得不驳回不以聘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

资料来源:国家市场监管总局。 记者贾天勇摄

意见征集稿确定,申请商标注册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不得有复制、模仿或者翻译他人驰名商标的行为。 属于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代理人、代表未经授权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商标的,根据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知道他人先采用的商标存在后申请注册该商标的。 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特权或者以不正当手段由他人已经采用并预先注册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 以欺诈或其他不正当手段申请商标注册的他违反诚实信用大体上有有害的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其他不良影响。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拟规定: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

意见征稿确认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商标注册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接受其委托:违反商标法第四条,出于录用目的不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 属于商标法第十五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的。 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

意见征稿确定,商标注册部门对申请注册的商标发现违反本规定、不以采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的,依法驳回,不公告。 对注册商标,以违反本规定的理由申请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商标注册部门应当审理宣告无效的理由成立,并依法作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

意见征稿确定,注册商标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回避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注册部门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商标注册部门受理后,应当通知商标注册人,并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提出证明该商标提出撤销申请前采用的证据资料或者回避的正当理由。 逾期未提供录用的证据资料或者证据资料无效没有正当理由的,商标注册部门撤销其注册商标。

意见征稿指出,对违反本规定的申请人,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有违法所得的,最高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的3万元以下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征求意见稿,对违反本规定的商标代理机构,其所在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修改,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给予警告,构成罚款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情节严重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决定停止受理该商标代理机构的商标代理工作,并予以公告。

征求意见稿还表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单位应当依法将处罚新闻通过国家公司信用新闻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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