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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垄断认定标准:三部配套规章公布施行统一反垄断执法模式”

文章来源:中国小康网 发布日期:2021-06-13 00:21:01 浏览:

三部配套规则颁布统一反垄断执法模式施行。

细分网络垄断认定标准

● 9月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三部反垄断法配套行政规章《反垄断协定暂行规定》《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排除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暂行规定》正式落地施行。

●《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充分考虑了新经济领域的特殊性,体现了包容审慎监管。 在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方面,暂行规定吸收了网络领域的竞争优势、客户数量、互联网效应、数据能力的掌握和解决等考虑因素,摆脱了之前流传的对分解路径的依赖,以更科学的尺度判断了公司的市场控制力。

●三部配套行政规章在实现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整合后,统一、细化和优化反垄断法律制度,是反垄断法修订前我国第一反垄断法律制度的最新和最重要的快速发展,这对于加强我国新形势下的反垄断执法工作至关重要

9月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3套反垄断法行政规章《反垄断协定暂行规定》、《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排除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暂行规定》(以下简称3条规章)正式落地施行。

反垄断法实施11年来,法治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目前形成了以反垄断法为核心,由1部行政法规、5部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指南、8部部门规章、15部规范性文件组成的反垄断法律体系。

此次实施的三条规则在业界备受期待,认为这是机构改革后统一反垄断执法程序、标准和尺度颁布的重要行政规则,为反垄断法的比较有效的实施和依法行政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对反垄断法的建设具有里程碑意义。 特别要观察的是,《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对网络经济市场垄断行为中的认定标准、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等难点都作出了确定规定。

三辆马车模式结束

政策法规有统一的趋势

年4月10日,随着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正式对外挂牌,分散在原国家工商总局、商务部和国家发改委的反垄断执法工作统一划归市场监管总局,宣布结束反垄断执法行业10年的“三驾马车”并购驱动模式。

机构整合不是一蹴而就的,涉及反垄断执法事业的各种执法系统和事业环节都要整合,特别是政策规则的统一。

关于三规章出台的背景,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反垄断局局长吴振国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打破行政垄断,防止市场垄断”的要求,要加强和优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推进政府反垄断职责的全面融合、深度融合

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教授、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记者王先林告诉《法制日报》记者,机构改革前,反垄断执法模式分散不统一。 国家发改委对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的反价格垄断执法授权采用《常规业务指示》等概括或整体授权模式,而原国家工商总局对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反垄断执法授权采用案例授权模式。

执法模式的不统一,会在具体的反垄断执法过程中导致很多分歧。 在本次三项规章中,确定了中央和省两级执法机构的执法机制,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查处跨省、案件较多或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反垄断执法工作。

通过制定统一的反垄断执法规则,处理了以往三个反垄断执法机构存在的职能交叉问题,即“三龙治水”存在的弊端。 ”。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群峰指出,中央省级二级机构职能划分后,加强反垄断执法职能,提高地方反垄断执法积极性,确保反垄断执法的统一性和权威度,并且三部规章建立了备案、报告和监督制度,符合高效、统一、权威的中国国情

细化垄断认定标准

体现包容的慎重

近年来,互联网领域的竞争日趋激烈,从年开始的3q大战到今年,家电制造商格兰奇强制天猫在商家“天猫拼多多中二选一”,标志着互联网市场垄断问题越来越棘手,其中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

中国第一家代理行政垄断诉讼案件的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魏士庠认为,截至目前,我国尚未发生互联网行业反垄断行政执法调查案例,司法行业已发生腾讯与360之间的案件等民事诉讼。 随着司法审判的发生,反垄断执法在互联网行业的执法趋于更加谨慎。

王先林坦言,网络是数字经济的领导者,具有与以前流传的经济不同的优点,如迅速性、高渗透性、边际收益的增长性等。 这些优势给反垄断执法带来了新的挑战。 例如,双边平台的运营模式、交易行为限制等违法性如何认定,在法律行业争议性很大。

《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第十一条通过列举的立法办法,认定网络等新经济业态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特殊考虑因素,即相关领域的竞争优势、经营模式、客户数量、互联网效应、技术特征、市场创新、市场创新、 然后,制定市场份额认定的标准,除销售金额、销售数量外,还包括其他指标。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集团副社长、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教授黄勇认为,这一暂行规定充分考虑到了新经济领域的特殊性,也基本体现了它包含了审慎的监管。 在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方面,暂行规定吸收了网络领域的竞争优势、客户数量、互联网效应、数据能力的掌握和解决等考虑因素,摆脱了之前传说的分解路径的依赖,以更科学的尺度判断了公司的市场控制力。

根据对互联网等新经济业态特殊性的考虑,《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第十五条规定,认定经营者低价销售商品的特殊情况。 其中包括互联网等新经济业态的免费模式,必须综合考虑运营商提供的免费商品及相关收款商品等情况。

黄勇主张体现埃文斯、蒂焦尔等经济学家“双边市场”理论在反垄断经济学中的应用,针对价格较低的销售行为,综合拆解网络等新经济业态中的免费模式,统一考虑免费商品和收款商品相关的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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