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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个体破产条例征求意见:确定破产清算适用范围”

文章来源:中国小康网 发布日期:2021-04-20 08:06:01 浏览:

6月2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发布公告,征求《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征求意见稿)》的公开意见。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征求意见稿)》确定破产清算的适用范围。 居住在深圳经济特区,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三年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费不足或明显清偿全部债务的,依照本条例破产清算或和解。

债务人符合前款规定但将来有预期收入的,可以依照本条例重整。 前两条规定的债务人的配偶可以根据本条例申请破产清算、和解或者重整。

以下是《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征求意见稿)》全文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征求意见稿)

目录

第1章总则

第二章申请和受理

第三章经理

第四章债务人的财产

第五章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第六章债权申报

第七章债权人会议

第8章改性

第九章和解

第十章破产清算

第十一章简易手续

第十二章法律责任

第十三章附则

总则

【立法宗旨】为了规范个人破产程序,合理调整债务人、债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促进诚信债务人的经济再生,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从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上,结合深圳经济特区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适用范围】居住在深圳经济特区,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三年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费不足或明显清偿全部债务的,依照本条例破产清算或和解。

债务人符合前款规定但将来有预期收入的,可以依照本条例重整。

前两条规定的债务人的配偶可以根据本条例申请破产清算、和解或者重整。

【基本上大致】依照本条例清理债权债务,必须遵循诚实信用、公平保护、公正高效的大致内容。 债务人经过免责调查期,免除剩余债务。

【案件管辖】适用本条例审理的个人破产案件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事务管理】个人破产事务的行政管理职能由深圳市人民政府明确的事业单位行使。

【破产新闻化】加强个人破产新闻化建设,推进破产事务新闻与政府政务新闻的相互共享。

【破产新闻公开】人民法院、市人民政府明确的破产事务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破产事务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媒体、网络等方法,依法及时、准确地公开个人破产新闻。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申请和受理

【申请破产】债务人处于本条例第二条规定情况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和解或者重整。

债务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的,单独或者共同向债务人持有50万元以上到期债权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

【撤回申请】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

人民法院同意撤回申请的,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得自撤回申请之日起一年内再次申请同一债务人破产。

【申请材料】债务人申请破产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以下材料。

破产申请书、诚实承诺书、破产经过证明书

收入证明、社会保障说明、纳税记录

个人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清册、债权债务清册。

扶养人的基本情况等相关资料。

债务人赡养的人,是指债务人应当依法承担赡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的,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到期债权说明等有关资料。

个体工商户债务人还应当提出用工单位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缴纳情况。

【受理审查】人民法院审查破产申请,通常以书面调查的方法进行的案件多而复杂的,可以进行听证调查。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 对债务人的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7日内提交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进行听证调查的,应当提前三天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必要时可以通知其他债权人参加。

【裁定受理期限】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0天内裁定是否受理。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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