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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印发监管新规保险代理人准入退出管理升级”

文章来源:中国小康网 发布日期:2021-05-10 16:48:03 浏览:

最近,中国银保监会正式印制《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规定》将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和个人保险代理人纳入同一规则进行了规范调整,建立了相对统一的基本监管标准和规则。

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企业的委托,向保险企业收取佣金,在保险企业授权的范围内代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个人,包括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和个人保险代理人。

截至目前,全国共有保险专业代理法人机构1776家,保险兼业代理机构3.2万家,网站22万家,个人保险代理人900万人,保险中介机构从业人员300万人。

《规定》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首先确定了四个要求:一是加强市场准入管理;二是加强分支机构监管;三是理顺后审批流程;四是最低注册资本上调。 另外,《规定》对职业责任保险、保证金相关要求进行了调整,对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违反网络保险业务的行为设定了相应的处罚,加强了日常合规管理。

《规定》对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主要强调三个要求:一是确定准入条件,规定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业务准入的基本条件,确定法人持有许可证、允许分支机构经营的模式,并对若干事项和新闻披露、保险代理业务负责人等提出要求; 二是完善的退出机制,规定了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依法注销许可证的情况和业务退出流程。 三是设立了相应的处罚,对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设定了规则权限范围内的处罚。

另外,《规定》为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政策制定预留了一定的空间。 前期,《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已经印刷实施。 下一步,在《规定》的框架下,按照“分类措施、稳步推进”的思路,研究制定非银行类兼业代理机构的监管政策。

此外,《规定》首次提出了“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的概念,表明市场的快速发展趋势和监管引领着方向。 日前,银保监会已经联合起草了《关于保险企业快速发展独立个人代理人若干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规定》还确定了保险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的概念,将在保险代理机构从事保险产品销售或损失调查、理赔等业务的人纳入本规定,约束其行为,并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制定相应的处罚。

值得注意的是,《规定》取消了许可证三年的比较有效期设定。 对此,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取消许可比较有效期设置,是落实《放管服》要求,加强和改进保险监管的重要措施。 对比许可有效期的取消,可以激发公司的活力,支持高质量企业的快速发展。 并且保险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完善监管手段,加大对扰乱市场的劣质企业的检查和处罚力度,实现扶优劣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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