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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鬼吹灯”“爱屋吉屋”“百衣百顺”等注册申请被驳回商标注册勿踩“不良

文章来源:中国小康网 发布日期:2021-05-10 08:24:02 浏览:

“鬼吹灯”、“爱屋吉屋”、“百衣百顺”等的注册申请被驳回了——

商标注册不得踏上“不良影响”禁区

走在街上,偶尔会看到《爱屋吉屋》、《百衣百顺》、《魔鬼步》、《小蹄大作》等命名的小店。 经营者如欲将具有这些才能的个性名称注册为商标,经常会被行政主管部门驳回注册申请。 不服者主张对行政诉讼维权的结果,在法院商标驳回复审案中以败诉告终。 为什么是这样? 理由是这些商标注册申请踩到了“不良影响”的禁区。

商标是产品进入市场的敲门砖,要在市场上站稳脚跟,首先必须注册商标。 在领域竞争激烈的市场中,市场主体在竞争对手中独一无二、出类拔萃,因此更倾向于彰显个性,选择新的标志作为商标。 但是,如果只是追求个性,博得公众的目光,效果可能会相反。 一旦触及公共秩序或良善风俗的底线,就会遭遇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的不自然境遇。

商标名上有“下划线”

很多人看过作者天下霸歌的小说《鬼吹灯》,围绕这个有名的ip出现了很多知识产权纠纷。 “鬼灯”可以注册为商标申请吗?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了相关案件。

原告上海小岛文艺创作商为海报等商品、戏剧制作等服务申请了“鬼吹灯”的商标注册。 他们主张投资者知名度极高的《鬼吹灯》系列小说作者,《鬼吹灯》的标志也有区分小说名称的显著性,具备区分商品和服务来源的功能。

法院经审理认为,“鬼吹灯”是具有封建迷信性质的词汇,被上述商品和服务所采用,容易产生封建迷信的相关联想,从而对社会产生不良影响。 另外,“不良影响”条款是禁止采用的绝对条款,“鬼吹灯”标志被采用而未获得知名度,未被允许注册。

阻挡在商标注册之门外的许多“鬼灯”,有时也会因为汉字和熟语的不规范性而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在《贡福咖啡小蹄大作》商标案中,原告北京福蹄餐饮管理有限企业申请注册食物熏制等服务。 原告在店标中明显强调“小蹄大作”四个字,便于社会公众将商标与成语“小题大做”联系起来。

法官指出“贡福咖啡馆小蹄大作”的商标不规范采用中国成语,这个标志如果注册和采用为商标,将对中国语言文案的正确理解和认识产生负面作用,不利于中国的教育文化事业,不利于中国的语言历史文化传承和国家文化建设。

商标的复印件、图形或其他组成部分与历史、文化、以前流传的习俗等有关,可能对中国文化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必须被认定为商标法规定的“其他不良影响”。 例如,“爱屋吉屋”“百衣百顺”“恶魔步”的商标就是不允许这样注册的商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法院审判三庭法官张剑表示,常见的“不良影响”条款涉及的案件可分为五大类:其一表示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如“必须活下去!” ”。 ; 二是有“战备粮食”等政治不良影响。 其三,表示有“美元系列”之类的经济不良影响;其四,表示有“百服百顺”之类的文化不良影响;其五,表示有宗教、民族方面的不良影响。

什么是“不良影响”条款

一些经营者认为,打一个造福社会公共利益的擦边球是商标引人注目的捷径。 这是为了使商标获得表达中其他商标所没有的显着特征,使顾客能够在短时间内记住商标。

日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通报了商标复审案件关于“不良影响”条款的审理情况和“不良影响”条款的司法审查标准,并发表了典型案例。

“不良影响”条款在商标法中有所体现。 其具体规定,“有害社会主义道德风气或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采用。 商标再审行政案件是指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决定,并且不服再审后驳回再审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副院长宋鱼水说:“有害社会主义道德风气”,是指有害于中国人民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规范、规范以及一定时期内社会流行的良好风气和习性。 现阶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指出:“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复印件、图形或者其他组成部分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 例如,申请社会热点,或者将关注度高的人物姓名作为商标,都会受到不良影响而被驳回。

““鬼吹灯”“爱屋吉屋”“百衣百顺”等注册申请被驳回商标注册勿踩“不良

据统计,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自成立以来共审结“不良影响”条款商标再审案件2000件,占商标再审行政案件总收入的6.3%,法院维持被诉决定的比例较高,判决率较低。

这样,现阶段部分市场主体在选择商标时,缺乏主动回避“不良影响”条款的灵敏度,商标申请容易因违背公序良俗和道德风尚而被禁止注册和采用。 法院和行政机关关于“不良影响”条款的审查标准一致。

“截至今年8月底,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此类案件的投诉决策维持率达到89.4%,审判结果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和预见性。 ”。 宋水曰。

远离“不良影响”的红线

近年来,我国知识产权界“不良影响”的话题度很多,因不良影响而中途死亡的商标也不少。 “不良影响”条款作为商标法规定的“绝对禁止”条款之一,受到社会广泛关注。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经营者对商标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商标的个性化表达也受到重视,但一些经营者以牺牲公共利益为代价追求商标的新主张,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初衷背道而驰。

如何评价标志是否有“不良影响”? 张剑说,评价标志是否具有“不良影响”一般需要考虑以下因素。 一是表明自己的意思,即站在当前社会道德文化的背景下,从普通理性人的认识感进行评价。 二是不需要实际损害,只要标识有可能产生不良影响,就不能作为商标注册采用。 三是不考虑主观恶意,标志是否有不良影响与商标申请人的主观意识状态无关。 四是不适用于只损害特定民事权益的情况。 表示损害特定民事权益的,应当适用商标法的其他条款加以规制,避免滥用“不良影响”条款。

““鬼吹灯”“爱屋吉屋”“百衣百顺”等注册申请被驳回商标注册勿踩“不良

以商标“iio”为例。 原告安特固化学民营有限企业申请注册为工业用橡胶、固化剂等商品。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过审判认为诉讼商标由英语“iio”组成,视觉效果接近数字“110”。 “110”是我国熟知的报警电话,相关公众很容易将诉讼商标识别为报警电话“110”。 如果采用接近警报电话“110”的高度表示作为商标,容易对社会公共秩序产生不良影响。 因此,法院不批准登记。

法官警告说:“商标申请不能随心所欲,不能盲目追求标志的个性化表达,牺牲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引人注目,一定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记者 李万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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