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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落地 强化持牌经营大体上”

文章来源:中国小康网 发布日期:2021-05-08 21:48:04 浏览:

新闻网北京12月14日 中国银保监会今天正式发布《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1年2月1日起实施。 中国银保监会表示,此举旨在规范互联网保险业务,比较有效地防范风险,保护顾客合法权益,提高保险业服务实体的经济和社会民生水平。

《办法》共5章83条,具体包括总则、基本业务规则、特别业务规则、监管和附则。 要点复印件包括明确互联网保险业务的本质,决定制度的适用和联系政策。 规定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要求,加强持卡经营,大致定义持卡机构自营互联网平台,规定持卡机构经营条件,规范确定非持卡机构禁止行为的保险营销推广行为,规定管理要求和业务行为标准的全流程规范 在按经营主体分类监管、制定《基本业务规则》的基础上,由网络保险企业、保险企业、保险中介机构、网络公司代为办理保险业务,分别制定了《特别业务规则》。 创新完善的监管政策和制度措施,做好政策实施的过渡安排。

“网络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落地 强化持牌经营大体上”

《办法》根据网络保险业务的本质和快速发展规律,确定了“网络保险业务”的定义,即“保险机构依托网络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保险服务的保险经营活动”。 具体来说,网络保险业务需要由保险机构通过网络和自助终端设备销售保险产品或提供保险中介服务二是客户通过保险机构自营互联网平台的销售页面发布产品新闻 三是客户可以自主完成保险行为,三个条件。

针对网上业务融合等渠道融合情况,《办法》规定了政策联系的适用方法:投保人通过保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提供的保险产品保险链接自行完成保险的,应当符合本《办法》及所属渠道相关监管的规定。

网上融合开展保险销售或者保险经纪业务的,其网上经营活动不能分别适用网上监管规则的监管规则,网上监管规则不一致的,经营规则不一致的

较为有效地贯彻挂牌经营大体上说,《办法》对自营互联网平台作出了严格、确定的定义:自营互联网平台是保险机构为经营网络保险业务设立的独立运营、完善的数据权限; 只有保险机构总企业设立的互联网平台是自营互联网平台,与保险机构分支机构以及保险机构有股权、人员等相关关系的非保险机构设立的互联网平台在自营互联网平台上,

自营互联网平台是保险机构经营网络保险业务的唯一载体,是加强监管的主要抓手。 《办法》严格界定自营互联网平台,要求客户投保网页必须属于持卡机构自营互联网平台,首要是为了全面强化持卡经营理念,夯实保险机构的主体责任。 它还可以帮助保险机构处理获取客户新闻的难题,有助于阻止保险费、平衡市场力量、控制渠道费用,有助于减少销售失误、促进客户教育、领域长期稳步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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