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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地方债发行规模不得超过上限”

文章来源:中国小康网 发布日期:2021-05-08 13:18:03 浏览:

《地方债发行管理办法》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

财政部:地方债发行规模不得超过上限

财政部制定《地方国债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办法》,地方财政部门应当在批准的分区域限额内发行地方国债。 新债券、再融资债券、置换债券的发行规模不得超过财政部出台的当年当地区域对应类别的债券限额或发行规模上限。

《办法》所称地方政府债券,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发行自有债券的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偿还的政府债券。 地方债通常包括债券和特别债券。 通常债券为无收益公益性项目发行,首要以常规公共预算收入为还款资金来源的国债——专项债券为具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以公益性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或专项收入为还款资金来源的政府债券。

《办法》中确定,地方政府依法自行组织和从事当地地方国债的发行和偿还。 地方债发行兑付工作由地方政府财政部门负责。 地方财政部门应当切实履行偿还债务的责任,及时支付债券利息,维护政府信用。 加强专项债券项目跟踪管理,严格执行项目收益与融资规模平衡要求,保障债券还款,防范专项债券还款风险。

《办法》要求,地方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地方政府债券新闻披露的规定,及时公布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安排、债券基本新闻、本地区财政经济运行及债务状况、债券信用评级报告等。 专项债券还应当全面详细公开项目新闻、项目收益和融资平衡方案、债券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情况、第三方专项机构发行的判断意见以及对投资者购买决策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新闻。

关联

电子票据和纸质票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财政部官网还发布了《财政部关于编制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决定》。 新的《财政票据管理办法》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新规定确定了财政电子票据和纸质票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规范了管理程序。 医疗保险部门、商业保险等机构可以用财政电子票据作为清算收款和电子档案的合法凭证。 各级财政部门按照统一的财政电子票据数据标准,生成、传输、存储、检验财政电子票据,通过相关票据公共服务平台提供财政电子票据真伪检验服务。

“财政部:地方债发行规模不得超过上限”

另外,新规定根据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实践,确定取消非税收入专用票据和定额票据的财政票据统一管理,删除说明财政票据执行全国统一格式、编码规则和电子票据数据标准的几个事项、防伪专用品、票据工本费的征收等复印件,并删除财政部门及其 首次申请财政票据的机构不再要求提交政府批准文件、资质许可文件等说明材料的,申请人只“根据要求提供与票据种类相关的可核验新闻,对提供新闻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建立公平的竞争市场环境,删除财政票据防伪专用品的有关复印件。落实国家关于减税减费的要求,删除领取财政票据工本费的有关复印件,将财政票据从原来的“领购”改为“领用”等。

“财政部:地方债发行规模不得超过上限”

本组文/本报记者赵新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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