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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违法放贷1857万元,贵阳农商银行四名员工获刑”

文章来源:中国小康网 发布日期:2021-05-07 23:18:02 浏览:

12月25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贵阳农商银行某支行行长和3名客户经理因违法放贷被判刑。

法院称,被告人周某于年8月至年9月就任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文支行行长。 被告人陶某于年3月11日被任命为贵阳农商银行沙文支行客户经理,被告人魏某、马某被任命为该行助理客户经理。

根据贵阳农村商业银行筑农商发() 165号《关于发布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贷款基本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第三章的规定,贷前调查实行双人调查制度,调查者认定调查的复印件、事实,制作调查报告,并分别签署调查报告予以确认

年7月12日,年7月17日,贵州鸿骏通融资担保有限企业与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担保合作协议。 年5月至年2月,贵州鸿骏通融资担保有限企业与彭某2合作,彭某2以该企业名义在贵阳农村商业银行白云支行开展担保融资业务。

年1月至5月,彭某2以他人等为借款人,编造虚假资料向沙文分行骗取贷款。 被告人在贷款审批过程中没有认真履行职责,违反国家规定,向33名借款人违法发放贷款。

其中,被告人周某签署33笔贷款,被告人陶某主办33笔贷款,违法发放贷款金额1857万元,目前1385.19万元未归还。 被告人魏某合伙贷款18笔,违法发放贷款金额1053万元,目前借款813.65万元被告人马某合伙贷款15笔,违法发放贷款金额804万元,现借款571.53万元。

另外,被告周某、陶某、马某、魏某在公安机关侦查彭某2诈骗案件时,如实供述了本案立案前的基本案件事实,并于年3月陆续曝光。

法院二审认为,周某、陶某、马某、魏某4人作为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造成特别严重的损失,其行为均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二审判决判处周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六万元。 陶某、马某、魏某分别被判刑6个月至1年半,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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