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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发新规:5月起集贸市场不得免费提供塑料袋”

文章来源:中国小康网 发布日期:2021-04-27 07:42:03 浏览:

本报(记者 王薇)新版《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5月1日起实施,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化将进入倒计时。 昨天,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宣布,为配合5月1日起施行的新版《条例》,应相关法规要求,该局将依法管理北京市的“塑料袋”,严格塑料袋监管。 北京青年报记者观察到,严禁销售、采用超薄塑料袋,超市、商场、贸易市场等不得免费提供塑料袋等行为在监督检查范围内。

新版《条例》不仅关注垃圾分类,也关注减量化,对市场上塑料袋的提供和采用做出了确定的规定。 其中,禁止在本市生产、销售超薄塑料袋。 超市、 商场、贸易市场等商品零售场所请勿使用超薄塑料袋。 不可以免费提供塑料袋。 超市、商场、贸易市场等商品零售场所采用超薄塑料袋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立即纠正,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再次违反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昨天,北京市市场监督局表示,根据相关法规要求,该局将依法开展对本市塑料袋生产公司及商场、超市、市场等商品零售场所的监督检查,严格进行塑料袋监管。 市场监督管理局介绍了本市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袋采用和销售的具体要求

禁止在本市生产、销售超薄塑料袋。 禁止用于生产、销售、经营厚度0.025毫米以下(含0.025毫米)的塑料袋。 另外,商业公司和生活费品、生产资料市场经营者经营采用的塑料袋必须印有本公司或所在市场的名称。

上市公司应当加强对市场内经营者销售和塑料袋采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指定柜台或者展位向市场内其他经营者集中销售合格的塑料袋。

超市、商场、贸易市场等商品零售场所不得免费提供塑料袋。 必须依法标明价格。 商品零售场所必须在销售凭证上分别列出客户购买的塑料袋数量、单价和价款,以租赁亭形式经营的贸易市场向客户开具销售凭证真的很困难的除外。 商品零售场所可以自主制定购物袋的价格,但不得出现四种情况:低于经营价格销售购物袋。 没有标明价格,或者没有按照规定的复印方法标明价格,或者出售塑料袋。 不按折扣或其他方式标示的价格向客户出售塑料袋。 免费或变相免费为客户提供塑料袋。

“北京发新规:5月起集贸市场不得免费提供塑料袋”

据悉,我国自2008年6月1日起实施《管制令》。 2007年12月31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限制塑料购物袋产销的通知》,确定从2008年6月1日起,全国禁止生产、销售、采用厚度小于0.025毫米的塑料购物袋。 所有超市、商场、贸易市场等商品零售场所实行塑料袋有偿采用制度,不得全部免费提供塑料袋。 《限塑令》实施12年后,北京大型商超基本实现了塑料购物袋有偿采用制度,但贸易市场、早市等商品零售场所免费提供塑料袋、提供超薄塑料袋的情况依然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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