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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草案三审 拟将篡改伪造档案、诬告陷害等纳入政务处分

文章来源:中国小康网 发布日期:2021-04-17 21:12:02 浏览:

本公司北京6月18日电(记者朱基雯、孙少龙)公务员政务处分法草案18日提请13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第3次审议。 3草案审稿确定了“篡改、伪造本人资料”、“虚假指控”等违法行为,规定了适用的政务处分。

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对以往草案第二次审稿提出了建议,进一步确定了应当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 据此,在草案三审稿中增加规定,“篡改、伪造本人资料的,记录或放大记录。 情节严重的,降级或者解聘。 ”。

草案还规定“虚假指控被陷害,意图对他人造成名誉损害或者追究责任等不良影响的”要记录警告、过失或者大过。 情节严重的,降级或者解聘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并规定“拒绝不按规定纠正特定相关人员职务违规、兼职或者经营活动,且不服从职务调整的,予以解聘。”

以前的草案二审查规定,公务员政务处分决定被取消的,应当在原政务处分决定的公布范围内恢复名誉。

一些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提出,公务员在接到不实举报等情况下,也必须立即澄清事实,消除不良影响。 据此,根据草案三审稿增编的规定,监察机关或者公务员任免机关、机关在调查中发现公务员受到不实指控、控告或者虚假指控的不良影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澄清事实,恢复名誉,消除不良影响。

比较草案二审稿中有关公务员对政务处分决定申请再审、复核的规定,部分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提出的,应当建立监察机关确实对错误的政务处分决定积极纠正的机制。 据此,根据草案三增审稿的规定,监察机关发现本机关或者下级监察机关作出的政务处分决定有错误的,应当及时纠正或者责令下级监察机关及时纠正。

另外,比较复审、复核的结果,除“撤销、变更”外,草案三的审核确定“维持”的情况,规定复审、复核机关认为政务处分的决定事实明确,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予以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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