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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开除强奸犯学生浙大启动调查:一定以事实为依据 浙大官方通报来了!”

文章来源:中国小康网 发布日期:2021-04-07 03:48:02 浏览:

没有开除强奸犯学生的浙江大学的官方通报来了! 一定要根据事实认真解决所有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决不动摇。

最近,我校学生的努力xx被留校处分一事引起了网络的关注。 向以下通报情况。

年4月17日,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努xx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1年6个月。 随后,该学生所在学院按照《浙江大学学生违纪解决办法》的相关要求展开调查,并将调查结果报告学校学生奖惩委员会。 6月8日,根据《浙江大学学生违纪解决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的,由留校予以观察或者开除处分。”鉴于司法部门认定中止努力xx类犯罪,并有自首情节,对学校学生予以奖惩。

网上反映了该生的相关情况,学校高度重视,很快开始了后续调查。 学校以育人为本,致力于营造风清气爽的校园环境,一定要实事求是,认真解决一切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决不姑息。 感谢社会各界的建言和长期以来对我校的关心和支持。

浙江大学

7月21日

浙江大学惹怒了大家! 由于学校给予强奸犯学生留校察看的处分,7月21日上午,浙江大学值班室工作人员回应澎湃消息,7月20日浙江大学紧急召开会议,正在研究解决此事,后续情况将再次公布。

浙大党委学工部官网截图

7月17日,浙江大学党委学生职工部官网发布《关于浙江大学努力××留校视察处分的决定》:努力××,级学生。 年4月17日,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决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1年6个月(见浙江省0106刑初140号刑事判决书)。 。 根据《浙江大学学生违纪解决办法》(浙大发本〔〕119号)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根据研究决定,给予努力××留校处分,期限为12个月,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期满后可以申请解除。

“未开除强奸犯学生浙大启动调查:一定以事实为依据 浙大官方通报来了!”

浙江大学在上述决定中表示,该学生对本处分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处分决定书后10天内,向在校学生提出解决委员会的申诉。

许多网友质疑刑罚过轻,但从判决书来看,其学生有犯罪中止或自首情节,多为类似案件的缓刑判例,因此在法律上没有问题。 不过,浙江大学只是给予该学生看家的处分,过期后也可以申请解除。 其理由是,“初犯”、“少数民族”、“贫困”、“毕业生”等词语成为了犯罪学生的保护伞。 “与哈工大的2名大四学生因作弊被开除学籍的话题相比,同为高等学府,对浙江大学这一处罚显得有些耀眼。

浙大犯强奸罪学生微信的力矩曝光

最近,该生的微信朋友圈曝光,据悉努尔特今年顺利毕业,进入杭州一家房地产企业。 网民们因此指责努尔没有悔改。

而且,他好像过得很开心。 从爆炸的微信朋友圈截图中,前他拍下了他和博士女朋友的毕业照。 后来有了“载歌载舞,欢呼欢笑”的蓝图,生活充满了滋润。

律师认为浙江省的大解决显然是不当的

强奸不是违纪,而是犯罪

某人的事也在法律圈备受瞩目。

北京市闻泽律师事务所联大有律师认为,根据刑法236条强奸罪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并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强奸一名女性的,可以在3至6年有期徒刑幅度内明确量刑起点。 努某在法定刑下缓期执行的情况比较少见。

根据目前公开的新闻,努氏可能被自首和中止犯罪这两个法定量刑情节处以法定刑以下的量刑。 法律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比较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是犯罪中止。 对中止犯未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 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犯罪后自动作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 对自首的犯罪者,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予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中表示,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决的处罚。 量刑应当考虑被告人犯罪行为的轻重,同时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以适应罪名,达到刑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大律师表示,根据《浙江大学学生违纪解决办法》处分努某显然也不妥当,强奸罪显然不是违纪,而是犯罪行为。 违反纪律、违法和犯罪,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明显不同。


资料来源:澎湃信息、新闻网、红星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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