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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不得强制农民搬迁上楼 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

文章来源:中国小康网 发布日期:2021-04-05 22:45:02 浏览:

据央视网报道,7月31日,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联合召开了农村乱占耕地建设问题专项整治新闻发布会。 发布会上,自然资源部党组成员、国家自然资源专项副总审计陈尘肇在介绍有关情况时指出,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不提倡在城市和集镇规划区外拆村、建设大规模农民集中居住区,不得强制农民搬迁和上楼居住。

陈尘肇介绍,围绕保护耕地、保障农民合理住房建设诉求、保护农民宅基地合法权益,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起草了《关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 总结起来是三个词。 计划单列,批准下放。 计划管制,用统一增补的“独门独户”观察分户合理性。 第一个副本是:

一个是计划指标单列。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规划指标在年度全国土地利用规划中单列配置,约占新建建设用地规划指标的5%以上,特别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年底实际销售。 当年保障不足的,下一年度优先保障。

二是改善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农业转用审批。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简化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审批管理的要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占用农用地的,在指标范围内,各省级政府可以将《土地管理法》规定权限内的农用地转用审批的若干事项,委托县级政府批准,简化报告资料,提高审批效率。

三是加强规划管理。 《通知》确定,各地编制县、乡级国土空间规划和实用村庄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宅基地的合理诉求,为农村村民的住宅建设用地预留空间。 批准计划的,必须严格执行。 未经批准,批准宅基地用地时,应当统一考虑规模和布局,搞好与未来县、乡级国土空间规划或实用村规划的联系。

四是统一落实耕地实现平衡。 《通知》强调,农村村民住房建设必须优先利用村内空闲地,尽量减少耕地。 需要占用耕地的,通过积累补充耕地的指标、实施土地整治补充耕地等多种方法统一平衡。 农民不必承担耕地平衡的义务,各地不得向农民个人征收耕地开垦费。 县域范围确实不能实行占补平衡的,可以按照规定在市域或者省域范围内实行。

五是特别观察分户的合理性,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通知》重申了《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在特别观察分户的合理性的基础上,强调“三个都不行”。 包括依法执行“一户一宅”的要求,严格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宅基地标准,不得随意变更。 搞好与户籍管理的联系,不得设立相互前置的申请条件。 对比一点地方发生的问题,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不提倡在城市和集镇规划区外拆村,建设大规模农民集中居住区,强调不得强制农民搬迁和上楼居住。

“两部门:不得强制农民搬迁上楼 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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