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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

文章来源:中国小康网 发布日期:2021-04-05 20:27:01 浏览:

中新网7月31日电据 自然资源部微信公众平台报道,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近日发布通知,提出保障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的合理用地。 在县、乡级国土空间规划和村规划中,必须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预留空间。 已经有村子计划的,必须严格执行。 没有村庄规划的,要统一考虑宅基地的规模和布局,搞好与未来规划的联系。 优先利用村内空的闲地,尽量减少耕地。

通知提出了规划指标单列、改善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农业转用审批、加强规划管理等5个要求,具体如下:

——计划指标栏。 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每年以县域为单位,提出需要保障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规划指标的申诉,经省级政府审查后报告自然资源部。 自然资源部在征求农业农村部意见后,在年度全国土地利用规划中单列安排,约占新建设用地规划指标的5%以上,特别是保障农村村民的住宅建设用地,年底实际销售。 当年保障不足的,下一年度优先保障。

――改善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农业转用审批。 农村村民住房建设占农用地的,在指标范围内,各省级政府可以将《土地管理法》规定权限内的农用地转用批准事项委托给县级政府。

——加强计划管理。 在县、乡级国土空间规划和村规划中,必须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预留空间。 已经有村子计划的,必须严格执行。 没有村庄规划的,要统一考虑宅基地的规模和布局,搞好与未来规划的联系。 优先利用村内空的闲地,尽量减少耕地。

——统一落实耕地实现平衡。 农村村民住房建设占用耕地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得通过储备补充耕地指标、实施土地整治补充耕地等多种方法统一实行占用平衡,征收耕地开垦费。 县域范围确实不能实行占补平衡的,可以按照规定在市域或者省域范围内实行。

――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必须依法执行“一户一宅”的要求,严格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宅基地标准,不得随意变更。 观察分户的合理性,搞好与户籍管理的联系,不得互设前置申请条件。 人均土地稀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宅基地的地区的,可以依照《土地管理法》采取措施,保障户的居住。 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不提倡、不鼓励在城市和集镇规划区外拆村、建设大规模农民集中居住区,不得强制农民搬迁和上楼居住。 宅基地审批必须严格执行《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

“两部门: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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