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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惩戒权界限不明 部分教师“不敢管”“不愿管””

文章来源:中国小康网 发布日期:2021-04-04 17:30:01 浏览:

前几天,广州一位家长在微博上称“血衣”炒作班主任体罚孩子,随后与谣言相反进行了解释,但相关教师遭到了严重的网络暴力。 公众关注平台的网络暴力,关于教育惩戒权也成为热门话题。 半月谈记者调查表明,相对于手中的“戒尺”,一些老师“接不上”、“用不上”、“用过头”的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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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炒作加剧教育惩戒权争论

最近上微博热搜,因引起轰动的“教师涉嫌体罚致使学生吐血”,用刺目的“血衣”迅速引爆了整个网络,涉事老师的照片被曝光,遭到了严重的网络暴力。

随后,警方调查发现,相关家长故意捏造虚假新闻,在微博上炒作,意图开除学校,要求赔偿。

近年来,教师群体相关的家校纠纷有时在网上随处可见:学生因违反课堂纪律被处罚,老师向教育局投诉老师的话批评学生,被家长来家里骂的学生犯错被家长叫走,家长拿录音笔对峙学校…

北京师范大学(珠海)附属高级中学副校长王学军说:“社会文化氛围发生了变化,教师对惩戒的认同度也和以前不同了。” 家长“严格管理学生”的教育理念逐渐“以保护为主”,部分惩戒行为过度扩大,老师的课发展成了家长探访的“学校骚动”的地方。 一些教育不当的例子在网上广为流传,教师群体被污名化。

华东理工大学社会公共管理学院社会事业系博士后谈子敏表示,世界各地的儿童权益保护意识正在上升。 未成年人处于绝对弱势的地位,教育惩戒权作为公权属于强权,这种强弱冲突在当今文化背景下成为争议性话题。

2019年11月22日,教育部发布《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确定教育惩戒是教师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必要手段和法定职权。 而且我国教师法、义务教育法确定规定,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专家认为,从相关法律概念来看,现行相关法律规定中的“体罚”“变相体罚”等法律概念和“惩戒”都具有较强的模糊性,容易将教师的合理惩戒视为体罚,将惩戒不当认定为体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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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困难,教师“不管理”“不想管理”

“奖励和惩戒本来就是教育中不可缺少的部分,惩戒的背后有责任义务,教育惩戒有其功能和价值。 ’广州沙面小学副校长黄宏杰认为。 “教育不全是和风细雨,不能只靠表扬。 ’广东实验中学中部语文老师楚云说。

在教育管理过程中,教育惩戒权面临着失踪的困境。 “最明显的困难是惩戒权如何把握度。 华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教授陈先哲表示,“教育部文件分为惩戒可能情况和任何惩戒手段,但很难实际操作。 特别是教师和家长的教育理念不同,双方可能有各自的语言。 ”。

为多家学校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曦表示,惩戒行为的严厉程度必须与学生违纪的程度相一致,但这些不能量化,只能依靠经验,这是惩戒权落实的最大难点。

学生行为的不可预测性也不容易相关规定涵盖所有可能性。 黄宏杰说:“学校的规章制度一般设立常见的违纪行为,有些不可预见的行为考验着教师的评价力度,如果不能很好地把握住力量,就会让父母担忧,也容易危害教师。”

一方面是无法把握的程度,另一方面是可能发生的问题,挂着“戒尺”空,但是教师有权利却没有用。 “现在学生心理非常脆弱,只是事后抑郁自杀了,老师不背也说不清责任。 在很多老师看来,惩戒权被雷电覆盖,他们不想摸着石头过河。 ”。 陈曦说。

“最大的担忧是父母不支持和不理解,教师亲切地做着坏事。” 执教21年的广州市华侨小学教师胡灵莉说。 王学军说:“现在教师集团中弥漫着佛系的感情,即使被赋予惩戒权,老师也不能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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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戒”不是“体罚”,而是细分教育惩戒权

专家认为,教育惩戒权的本质意义是以教育学生、促进学生快速发展为终极目标,对学校、教师责任的规定,学校、教师必须遵守,不能超越、放弃。

“熊孩子”不会管理,上课没有规律约束,错误行为对纠正很胆小。 这种教育实际上扰乱了正常的教育秩序,破坏了教育生态,不仅不能及时纠正学生的违规行为,还会履行教育人的职能,影响其他学生的学习。 专家建议,为了促使教育惩戒权更好地落地,有必要采取许多措施。

——细化惩戒复印件,确定惩戒行为进行比较是学生特定的违纪行为。

“首先是确定惩戒不是体罚。 在教育过程中,有属于惩戒范畴的老师,也有属于体罚范畴的老师。 界限不明确,教师就“无法管理”。 胡灵莉说,如果缺乏细分惩戒副本,有些父母会在未查明事件真相之前反映出来。

广东实验中学初中二年级学生吴锦涛说:“现实情况多而复杂,根据学校的正常情况划分,什么样的行为应对什么样的惩戒。”

陈先哲建议,各学校应根据教育部的规定制定校规。 制定学校校规校纪需要广泛征求教职工、学生、家长的意见。 “校规必须根据学校的情况和要求尽可能详细,用多种方法通知学生和家长。 这样可以在更广的范围内达成共识,在教育惩戒中遇到教育纠纷时,可以得到更好的方法。 ”。

――确立教育惩戒权的法律边界,防止滥用。

陈曦说,确立教育惩戒权的前提是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除体罚外,不得对学生进行侮辱、威胁、歧视、侮辱等精神虐待行为。

谈子敏认为,应该建立教育惩戒权的监督救济机制,应对教育惩戒权的“越界”。 监督包括学生、家长、老师、学校及教育主管部门、社会、司法部门等学校内外的监督,救济机构是学生权利的保障,如在学校建立方便简易的学生投诉通道,有利于学生维权。 确定不当行使惩戒权侵害学生时法律救济途径的教师应当依法行使惩戒权予以处罚,并专门建立相应的权利救济机制。

——提高教师专业素质,加强家校信息表达。

专家表示,将加强学校的信息表达,确保老师能顺利地从家长那里领取“戒尺”。 “家校交流非常重要,老师要和家长事先表达信息,让家长知道惩戒的出发点,事后表达信息,跟进学生的教育情况。 ”。 黄宏杰建议通过做好事前惩戒备案和事后跟踪记录,让家长了解事件的全貌,让教师通过记录更好地了解学生的成长历程,调整教学手段。

来源:《半月谈》年第15期原标题:“惩戒权界限不明,手持戒尺如何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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