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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立健全市场化法治化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

文章来源:中国小康网 发布日期:2021-06-18 23:45:02 浏览:

出台“加快退出以市场为主体的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是党中央、国务院深入推进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和供给侧结构改革,优化经营者环境建设的重要措施。 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是竞争规律,竞争规律的必然结果是优胜劣汰。 因此,在中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和完善的过程中,市场化法治化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势在必行。

《改革方案》遵循市场调整和政府作用的基本原理,确定“以市场化、法治化为基础,大体上建立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提高市场重组、明晰的质量和效率,促进市场主体优胜劣汰和资源优化配置,推进经济优质快速发展和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在此基础上, 二、强调要重复法治化方向,依法依规退出,要比较有效地将各类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联系起来。 三、多次约束与激励并举,确定“给予经营失败的诚实市场主体适当宽容,退出市场主体承担合理有限责任,保存再创业机会,保护创新创业积极性”。 四、多次保护各方合理权益,关注公司员工、各类债权人、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要求切实防范废债等道德风险。

“树立健全市场化法治化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

市场退出和市场准入一样,是市场经济体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在我国现行的企业法、破产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书中,从不同的立场和层面对市场主体退出问题做出了相应的规范,但仍然缺乏重要的制度、法律法规和政策缺乏比较有效的联系,存在冲突和矛盾。 为此,《改革方案》全面总结分析了现有法律制度,遵循市场规律和法律逻辑,确立了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的总体方案,合理划分了市场主体退出事由和退出方法,对退出清算、退出破产、退出特殊主体和建设特定行业提出了综合改革和配套制度的要求。 不仅如此,《改革方案》还对建立市场主体优劣识别机制、预警机制提出要求,强调建立健全社会安全网,依法保护金融债权人利益,切实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树立健全市场化法治化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

《改革方案》较好地反映了市场主体退出的规律,针对我国现行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比较处理方案,强调了市场主体退出的外部效应、改革方案的体系化构建以及改革要求的可行性。 简要列举和拆解市场主体退出办法、破产法制度、特殊市场主体退出等方面的改革文案。

市场主体退出的方法。 《改革方案》根据企业法和破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将退出事由分为自愿解散退出、强制解散退出、破产退出。 并根据实践中公共政策指导和主体违法等特殊情况,以及强制取消改革的试点情况,提出“建立市场主体强制退出制度,完全关联相关法律法规,对因经营异常、违法失信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和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实行法定关闭, 该分类考虑了现行立法规定的合理逻辑,关注实践中退出方法改革试点的情况,为市场主体退出流程的优化设计提供了改革空之间,具有现实的可行性。

“树立健全市场化法治化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

破产法制度的完善。 破产程序是市场主体退出办法中最规范、最严格的法律程序,《改革方案》提出“完全破产法律制度”,支持对陷入财务困境仍有经营价值和再生希望的公司,债权人、债务人以及利益相关公司利用破产重整或庭外协议重组等办法进行困境救济 对没有经营价值和再生前景的公司,必须通过破产程序及时实现市场清算。 《改革方案》提出了“完整的公司破产启动和审理程序”,要求“明确政府、法院、债务人、债权人和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的权利义务”。 针对实践中启动机制失灵、阻碍流程启动等问题,《改革方案》要求“必须依法及时启动破产程序,不得超出法律规定的条件和流程设定”,研究公司和公司高管的破产申请义务 对比破产案件审理难的问题,《改革方案》提出了“建立简易破产程序,实行破产案件繁简分流”和《完全跨境破产及关联方破产规则》等非常对比的改革要求。 《改革方案》提出“研究建立预重整和庭外重组制度”,在对实践中的金融机构债务委员会制度进行研究总结的基础上,提出了庭外重组、预重整和破产重整程序衔接的改革要求。 《改革方案》提出了“完整的公司破产重整制度”,倡导重整理念,强调观念更新,根据司法实践中重整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确定受理标准、细化强制审批标准等改革要求。 另外,《改革方案》提出了“逐步推进自然人破产制度的建立”“加强司法与行政协调”“加强司法能力和中介机构建设”等破产法律制度相关的改革要求,对个人破产立法、破产审判中府院联动机构的建设、破产审判和管理者队伍的专业化建设有重要影响。

“树立健全市场化法治化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

特殊类型市场主体的退出。 首先,《改革方案》提出“建立健全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机制”,这也是我国《公司破产法》第134条提出的立法要求。 《公司破产法》规定:“金融机构实施破产的,国务院可以根据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 我国目前只颁布了《证券企业风险处置条例》,保险业、中银领域的破产条例不能支付它。 《改革方案》的这个副本可以推动我国金融机构破产立法的进展。 另外,《改革方案》对金融机构资产负债业务的概括转移问题、金融机构的风险预警和处置机制问题作了具体规定。 其次,《改革方案》提出了“完全国有公司退出机制”,要求推进国有“僵尸公司”破产退出,完善全民所有制公司、工厂经营集体公司等特殊类型国有公司退出制度。 最后,《改革方案》特别指出“健全非营利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等退出机制”,要求借鉴公司法人破产制度,推进非营利法人、农民专业合作社、合作公司等非法人组织破产制度的建立。

“树立健全市场化法治化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

(作者是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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