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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上调工伤待遇 1至4级伤残月增加192元”

文章来源:中国小康网 发布日期:2021-06-14 18:36:02 浏览:

最近,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联合发布了《关于调整2019年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的通知》。 成都商报-红星信息记者了解到,工伤人员相关待遇调整从2019年1月1日开始实施。

待遇调整的对象:

年12月31日前按月发放残疾津贴、生活护理费、亲属抚恤金的人员,以及按月享受残疾补助费的基本丧失劳动力的原临时工(简称工伤人员)。 。 不包括年12月31日前死亡,未按照有关规定重复享受长时间待遇而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工伤人员。

相关待遇调整标准:

从残疾一级到四级(包括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人员,每月增加残疾津贴192元。 伤残等级、六级的工伤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伤残津贴的人员,每月增加伤残津贴156元的用人单位支付伤残津贴的人员,可以参照本标准执行。

享受生活照顾费待遇的劳动者,其月生活照顾费为生活完整、大部分、部分无法自行处理的3个阶段,分别调整年统一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

享受赡养亲属抚恤金的劳动者赡养亲属,每月增加赡养亲属抚恤金84元。

根据四川省《临时工劳动伤残待遇暂行办法》,每月丧失伤残补助费基本劳动能力的原临时工工伤人员,每月增加伤残补助费129元。

工伤人员不得享受工伤养老待遇的调整,必须以两项通知规定的待调总额为对象,按照“由高到低”的大致情况调整工伤人员的相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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