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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放开城镇落户12月1日起施行 取消参保居住年限就业年限等落户限制 附广

文章来源:中国小康网 发布日期:2021-06-07 20:30:02 浏览: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日前印发《广西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全面开放城市落户条件,取消参保、居住年限、工作年限等落户限制。 本《规定》将于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规定》确定了对新落户的城镇农村籍大学生实行“自由行”落户政策。 从2019年12月1日开始,我区农村籍大学生申请将户口迁移到城市的,可以以自愿为基本,落户后随时申请将户口迁移到原籍。

自治区范围内符合条件的社区、企事业单位可以申请设立集体户,为有意在城市定居的无就业人员、无自主产权的住房者提供定居便利。 将在城市定居的农业转移人口的子女分类排序,就近免试入学基本统一进入公办义务教育学校。

农业转移人口在城市定居后,已经得到保证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开采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不受户籍变更的影响,可以继续享受农村“三权”的合法权益。 其中,进城落户的易地扶贫搬迁户原宅基地使用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进城的易地扶贫搬迁人员优先办理不动产权证,可以享受不动产权证、居民户口本和居民身份证工本费以及免费邮寄居民身份证等优惠政策。 符合条件的城镇落户农业转移人口包括在当地住房保障范围内,符合公租房申请条件的可以在当地申请公租房实物发放或租赁补贴。

落户城市的农业转移人口,可以按规定参加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根据相关政策享受各级财政补助。 依法可以参加当地城镇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可以在区内顺利过渡并连接。 可以在当地获得免费的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作为农业转移就业劳动者可以获得职业技能培训补助金。

重点支持自治区根据上一年度各市县农业转移人口的城市落户数,制定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在专项按照城市落户人口新增建设用地规划指标的农业转移人口奖励资金中为城市落户数较多的地区配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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