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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拟规定:催收债务不得损害客户合法权益”

文章来源:中国小康网 发布日期:2021-06-04 00:48:02 浏览:

中新经纬客户端12月27日电 据央行网站27日报道,中国人民银行起草了《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客户权益保护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征求公开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年1月25日。 《意见稿》规定,金融机构不得催债,违反法律法规,违反社会公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损害金融客户或者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图片取自中央银行网站

《意见稿》共七章,第六十九条。 第一章总则基本规定了立法依据、适用范围和基本内容。 第二章金融机构行为规范,第一从两个层面展开。

一是从金融机构消保顶层的设计、组织结构、内部控制制度、全过程管理等体制机制建设方面进行规范

二是结合金融客户的8项权利对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提出要求,增加并完善了保障金融客户尊重权、营销推广等相关内容。

第三章客户金融新闻保护从保护客户金融新闻全生命周期的角度出发,对新闻收集、披露与通告、招聘、管理、存储与保密、删除与修改、跨境传输、外包服务管理等进行全链优化,成为新闻知乎的

第四章金融费纠纷处理,结合当前金融费纠纷处理中存在的痛点、难点和程序问题,确定纠纷处理的大致、主体责任,对投诉受理途径、解决告知等实际操作性复印件进行规范,对投诉协调机制进行规范。

第五章监督与管理机构,首先根据人民银行新“三定”方案的文案,就制度制定、协调机构、监管执法合作等进行了确定,总结规定了金融教育、普惠金融、监管、投诉、判断等业务,进一步丰富了监管措施。 第六章法律责任在惩罚设置方面,按类型规定了消保法律责任、规则责任、高级管理责任和人民银行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参照第一适用的机构类型、规则解释、生效、废止等文案决定。

中新经纬客户方面表示,《意见稿》指出,在金融机构行为规范中,金融机构建立了金融客户权益保护工作的全流程管理机制,在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设计开发、营销定位和售后服务等各个业务环节比较有效地落实了金融客户权益保护工作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意见稿》提出,金融机构依法保障金融客户购买、采用金融产品和服务时的财产安全,不得非法挪用、占有金融客户的资金和其他金融资产。

《意见稿》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尊重金融客户购买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真实意愿,不得擅自代理金融客户的业务指令,不得强制销售其他产品或者服务。

《意见稿》提出,金融机构不得利用技术手段、特征地位,强制金融客户接受金融产品或服务,金融客户接受、排除或限制同业机构提供的金融产品或服务。 另外,金融机构在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过程中,不得以附加限制条件的方式向金融顾客要求购买、采用合同中未要求的产品或者服务。

《意见稿》划定“红线”,金融机构在进行营销活动时,不得有下列行为:利用金融管理部门对金融产品或服务的审查或备案程序,夸大推广虚假、欺诈、隐瞒或误导的推广业绩或产品收益等; 金融客户误解为金融管理部门保证该金融产品或服务的非保本投资型金融产品营销推广文案,可以使金融客户的误信保证本金安全、保证利润等行为成为可能。

《意见稿》提出,金融机构收集、采用客户金融新闻,应当合法、正当、必要时大体征得金融客户明示同意。 金融机构不得收集与业务无关的客户金融新闻,不得以不正当方法收集新闻,不得强制收集客户金融新闻。

《意见稿》规定,金融机构不得催债,违反法律法规,违反社会公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损害金融客户或者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中新经纬ap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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