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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确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一些事项”

文章来源:中国小康网 发布日期:2021-05-20 14:51:14 浏览:

本网北京5月21日电 (记者车柯蒙)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印发《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由具有公开募股资格的社会组织在前两年进行公益公告。 不具备公开招募资格的社会组织必须在8%以上。 具有公开募股资格的社会组织,前一年每年支出的管理费用占当年总支出的比例不得超过10%,不具有公开募股资格的社会组织不得超过12%。

以下是公告全文。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现就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的若干事项公告如下。

、单位或者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用于法律规定的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支出,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二、本公告第一条所称公益慈善事业,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三条对公益事业范围的规定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三条对慈善活动范围的规定。

三、本公告第一条所称公益性社会组织包括依法设立或者登记并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群众团体。 公益性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确认和管理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依法登记的慈善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确认和管理依照本公告执行。

四、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统称社会组织),应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并符合以下规定:

(一)符合公司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至第八款规定的条件。

(二)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按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经审计的上一年度特别新闻报告。 报告应当包括财务收支和资产负债的总体情况、募集资金的开展和接受捐赠的情况、公益慈善事业的支出和管理费用情况(包括本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比例情况)等复印件。

首次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应当提交经审计的前两年特别新闻报告。

(三)具有公开募股资格的社会组织,公益慈善事业支出占上年总收入的比例不得低于70%。 在计算这个支出比例的情况下,可以使用前三年的年收入平均来代替前一年的总收入。

没有公开募股资格的社会组织每年用于上年公益慈善事业的支出占上年末净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8%。 计算该比例,可以将上年末的净资产平均值替换为上年末的净资产平均值。

(四)具有公开募股资格的社会组织前两年每年支出的管理费用占当年总支出的比例不得超过10%。

没有公开募股资格的社会组织,过去两年每年支出的管理费用占当年总支出的比例不得超过12%。

(五)有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免税资格在比较有效期内。

(六)前2年度未受到登记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罚(警告除外)。

(七)上两年未登记的管理机构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8)社会组织的判断水平在3a以上(含3a ),该判断结果在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时也在有效期内。

慈善事业支出、管理费用和总收入的标准和范围,根据《民政部》? 财政部? 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慈善组织慈善事业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规定》的通知》(民发〔〕189号)关于慈善事业支出、管理费用和上年总收入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新成立或者新认定的慈善机构,在取得非营利机构免税资格的年份,只需要符合本条第一款、第六款、第七款的条件。

五、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确认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在民政部登记的社会组织,民政部结合社会组织公益活动情况和日常监管、判断等情况,验证社会组织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并提出初步意见。 根据民政部的初步意见,财政部、税务总局和民政部对照本公告相关规定,共同明确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名单并发表公告。

(二)在省级和省级以下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民政部门参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确认对象包括:

1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年底到期的公益性社会组织

2 .被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但重新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

3 .注册成立后未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

(四)截至每年年底,省级以上财政、税务、民政部门按权限完成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和名单公布工作,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不同考核对象,分别列出名单及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开始时间。

六、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全国有效,比较有效期为3年。

公告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的第一种情况,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自发布名单公告的次年1月1日起计算。 公告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的第二种和第三种情况,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自公告公布之年1月1日起计算。

七、公益性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一)未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时间和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特别新闻报告的

(二)最近年度用于公益慈善事业的支出不符合本公告第四条第三款规定的;

(三)最近年度支出的管理费用不符合本公告第四条第四款的规定;

(四)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失效6个月以上未重新取得免税资格的

(五)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罚(警告除外)

(六)被登记管理机关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7)社会组织的判断水平低于3a或无判断水平。

八、公益性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并在取消资格的年份及其后三年内重新确认资格:

(一)违反规定接受捐赠的,包括追加造福捐赠人的条件,以捐赠为名义从事营利性活动,利用慈善捐赠推广烟草产品或者法律禁止推广的产品和一些事项,接受不符合公益目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捐赠等。

(二)开展违反组织章程的活动,或将收到的捐款用于组织章程规定的用途之外;

(三)在明确捐赠财产的用途和受益人时,指定特定受益人,其受益人与捐赠人或者公益性社会组织管理者有明显利益关系的。

九、公益性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重新确认资格:

(一)从事非法政治活动;

(二)从事、援助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

十、对应当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由省级以上财政、税务、民政部门确认相关情况后,根据权限及时向社会发布取消资格名单。 从公告公布的下一个月开始,相关公益性社会组织不再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十一、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接受捐赠时,应当根据行政管理等级分别采用财政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欣赏(印)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并加盖本公司印章。

公司或者个人对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进行税前扣除的,应当暂缓对相关票据的清查。

十二、公益性社会组织登记成立时的注册资金捐赠人,在该公益性社会组织首次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年份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可以按规定税前扣除其注册资金捐赠额。

十三、除另有规定外,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收到公司或者个人捐赠的,捐赠数额大致确认如下。

(一)收到的货币性资产捐赠,按实际收到的金额确认捐赠额。

(2)收到的非货币性资产捐赠,按其公允价值确认捐赠额。 捐赠人向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时,不能提供注明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说明,捐赠人不得开具捐赠票据。

十四、为便于纳税主体咨询,省级以上财政、税务、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在官网发布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公告。

公司或个人可以通过上述渠道查询社会组织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和比较有效期。

十五、本公告自每年1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4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废除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批准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财税〔〕141号)。

2019年度及上一年度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工作未完成的,各级财政、税务、民政部门按照原政策规定执行。 年度及今后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确认和管理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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